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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9-11-15 17:26:20 浏览次数:7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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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工受伤后法律援助帮其要回15万余元工伤待遇! 梅州社保外包公司,梅州社保公司,社保公积金办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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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工张彤(化名)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,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缴纳社保,单位不同意给她赔偿。不过,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,经过近两年的维权,她终于获得15万元赔偿。
  经历一裁两审,确定劳动关系
  2017年3月30日,从黑龙江来大连务工的张彤在某木制品厂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夹伤,车间的工友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张彤被送到大连市中心yi院急救。经诊断,张彤左手无名指离断伤,木制品厂为她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,zhi疗期间还照常为她发放工资。
  张彤出院后,因赔偿问题与木制品厂发生争议。由于张彤是农民工,发生工伤时入厂还不到一个月,木制品厂还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,因此,无法为她办理工伤。
  无奈之下,张彤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权。要认定工伤,先得确认劳动关系。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,确认张彤与某木制品厂于2017年2月6日至10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。
  但令张彤没想到的是,木制品厂不服裁决,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仲裁裁决。
  张彤对说,请律师打官司,一般得5000元,再加上交通费和材料费,要请一个律师至少需要5500元。由于与单位打官司后,单位停发工资,她更是没钱请律师。
  了解到张彤的情况后,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她开辟了绿色通道,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。
  木制品厂称,张彤是单位临时雇佣的,双方不是劳动关系,愿意依照雇佣关系给予赔偿。张彤受伤,是其不按照操作规程造成的,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  王金海律师则认为,木制品厂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,其招用农民工工作,应当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,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,这是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。
  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木制品厂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,张彤尽管工作还不到一个月,但她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,从事有报酬的劳动,且张彤的劳动内容是木制品厂的经营业务的一部分,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。2018年6月20日,该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木制品厂的起诉请求,确认张彤与木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。
  经调解获得15万元赔偿。此后,大连市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认真调查核实,于2019年1月8日作出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,认定张彤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单位工作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。2019年3月28日,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,认定张彤的工伤构成八级伤残。木制品厂不服鉴定,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。2019年6月28日,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,确定张彤所受事故伤害为八级伤残。
  再次鉴定结论结果出来后,木制品厂仍然不同意赔偿。张彤再次向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木制品厂依法给付工伤待遇。
  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了解到张彤的情况后,多次找木制品厂做调解工作,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协助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木制品厂同意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之外,再给付张彤工伤待遇15万元。为了不让张彤往返奔波,在仲裁员王丹的建议下,木制品厂当场给付张彤5万元,并保证在明年元旦前给付5万元,明年春节前再给付5万元,后续钱打入张彤的里,如果违约,愿意按20万元履行。
  11月5日,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了《仲裁调解书》,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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